第七十二章 会长被查
2007年8月22日星期三,上午9点,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办案二科接广州XX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的投诉,银都市XX百货商场某经营户,有经销侵权其“HOPE”商标的婴儿床,顾文科长带着罗良和林涌前去查处。 顾文、罗良、林涌到达银都市XX百货商场,已经是上午10点钟了,罗良等表明身份、说明事由后,进入该经营户检查,该经营户户主张蕾在现场,经现场检查,在银都市XX百货商场的柜台,查获标“HOPE”商标的婴儿床2张,并查获当事人进货标“HOPE”商标的婴儿床20张的进货单一张,销售标“HOPE”商标的婴儿床5张的销售凭证,在银都市XX百货商场对面的,解放路的居民仓库查获标“HOPE”商标的婴儿床11张,罗良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办理了相关扣留手续,由当事人张蕾签字,并把违法货物扣留,运回银都市工商局,然后,带着当事人张蕾回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进行询问调查。 罗良问:“讲下你的身份?你来银都市工商局何事?” 张蕾答:“我叫张蕾,35岁,银都市区人,是银都市XX百货商场的个体经营户,来银都市工商局,是配合调查我经销婴儿床的事。” 罗良问:“你是否知道你销售的婴儿床是侵权的?是从哪里进的货?” 张蕾答:“我知道我销售的标“HOPE”商标的婴儿床,是厂家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生产的,是侵权的商品,我是从东莞XX家居厂家进的货。” 罗良问:“你共进了标“HOPE”商标的婴儿床多少张?销售了多少张?” 张蕾答:“我共进了标“HOPE”商标的婴儿床20张,销售了5张,销售单价为每张500元,还留存13张标“HOPE”商标的婴儿床,已被银都市工商局扣留,进货单和销售单已被执法人员查获为证。” 罗良问:“你进的货物中,还有2张标“HOPE”商标的婴儿床到哪里去了?” 张蕾答:“还有2张标“HOPE”商标的婴儿床,是让我送给同学了,我进了20张标“HOPE”商标的婴儿床,准备销售的,后来我有2个同学到我XX百货的柜台玩,说我经销的婴儿床好看,并且同学刚生完小孩,我就送了她们,一人一张标“HOPE”商标的婴儿床。” 罗良问:“你和银都市XX百货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 张蕾答:“我和银都市XX百货有限公司是经营合作关系,我租XX百货的柜台,XX百货负责管理,利润分成。” 罗良紧接着对银都市XX百货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之后,罗良把案件材料整理好,以张蕾、银都市XX百货有限公司合作经销侵权的标“HOPE”商标的婴儿床20张,价值1万元,拟对2个当事人各处以罚款2万元,报银都市工商局法规处审核。 银都市工商局法规处的尚美佳,审核后,认为罗良取证不到位,当事人送给2个同学的标“HOPE”商标的婴儿床,执法人员对2个同学并未调查,并退回案件,要求补充调查取证。 罗良拿着案卷,找银都市工商局法规处的蒋坚副处长申辩。 罗良说:“当事人经销侵权的标“HOPE”商标的婴儿床20张,价值1万元,取证已经齐全,有进货单、销售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2个同学的询问调查,不是本案的必取证据。” 尚美佳却说:“当事人询问时,说是赠送给同学,没有经核实,究竟事实是什么不知道,必须要查明的。” 罗良说:“是不是赠送?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罚,当事人进20张标“HOPE”商标的婴儿床是用于经营的,再说我们行政执法人员,对一般消费者或居民也没有取证调查的权利,一般居民在本案中也没有作证的义务。” 蒋坚副处长一直不说话。 银都市工商局法规处的陈晓峰,来到蒋坚副处长办公室,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证据不齐全的,是不能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