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章:判决书
这场官司毕竟涉及到了人命,所以一打就是好几天。虽然双方代表律师还在就余雨落的杀人行为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作着激烈的争辩,但是,这场官司的时限已经接近了尾声。 这天下午,控诉方律师与何律师争辩了将近两个小时,依然没有停止。当控诉方律师又一次指控余雨落的杀人行为是故意杀人时,何律师辩解道:“刚才控诉方律师指控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复仇型故意杀人’,那么,我想请问控诉方律师,照你所说,我的当事人的这种‘故意’心理,到底从何而来?从整个案件来看,我的当事人从来就没有过你刚才所谓的‘故意杀人’。根据《刑法》中有关规定,复仇杀人是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那么,我想请问,就本案来说,我的当事人有过发泄心理吗?显然没有。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并没有处心积虑的想着如何去报复死者,他只不过是在受到危险不法侵害时,对死者进行了自卫反击,这才导致死者的伤亡。当然,这只是其一。其二,我的当事人被死者及同伙胡乱殴打,再加上我的当事人的女友刘千雨又受死者强迫、拉扯,所以,我的当事人在面对死者的侵害时,心理是处于极度恐慌,情绪处于十分激动的情况下,才会出于自卫而杀死了死者。” “我认为被告人余雨落,他在跑回包房这段时间、这段距离,他是安全的,并没有受到死者生前对他的侵害行为。我认为被告人在逃害侵害他的时间和范围以后,他完全可以一走了之,为什么还要拿了凶器再跑回去杀人呢?这显然是复仇行为。还有,从整个案件来看,本案就是属于团伙打架斗殴事件。再加上被告人确实存在着跑回包房拿取凶器的行为,所以,我认为这是复仇杀人事件,而不是正当防卫。” 控诉方律师坐下之后,何律师并没有马上站起来,他似乎正在思考着什么。 “辩护方律师还有什么要说的吗?”法官问道。 这时,何律师站了起来,道:“我再说明一点,按照控诉方律师刚才所说的,我的当事人是存在一段时间和一段距离处于安全状态,但是,从客观上来看,他的女朋友当时却依然还在死者及其同伙的身边,并没有已经脱离危险。单从这一点来看,我的当事人和他的女朋友的危机其实依然并未解除。好了,我说完了。”何律师说完以后便定睛看着控诉方律师。 “请坐!”法官说着扭头看向控诉方律师,“控诉方律师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我,没有了。” 见双方律师不再辩论,法官便与他身旁的陪审员、审议员低声交流起来,像是在互相交换着意见。片刻之后,法官整理好了材料,便开始宣读审判结果。 “被告人余雨落杀人一案,经本庭审察,其事实证明如下: 一、被告人的女友被死者逼迫陪其喝酒,事实属实。证人田小兰和谢勇等KTV工作人员可以证实。 二、死者与其同伙无端殴打被告人在先。证人田小兰和谢勇、李斌等KTV工作人员可以证实。 三、死者在受到被告人的朋友(陈镇东、肖东辰、侯俊)等人劝阻后,依然不听劝告,进而对陈镇东、肖东辰、侯俊等人实施暴力行为。 四、被告人在被死者及其同伙殴打后,慌张跑回喝酒的包房砸碎啤酒瓶,再跑回来以啤酒瓶的玻璃片将其杀死。 五、综上所述,被告人并未构成蓄意杀人。 六、案件来源、公安局侦查案发现场和其它证据材料,证实本案相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雨落之行为并未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自我防卫方式恶劣,直接导致造事方当场死亡,故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余雨落到案后主动认罪、悔罪,应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雨落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对其依法判处刑拘管制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人民币。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