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4章 纵横捭阖
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知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句话,用人话翻译一下,大致是什么个情况呢? 就是说,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白看白听白玩别人的书/影视/游戏/音乐,不用给钱。但依然要申明“转载”,不能连署名权等“其他权利”都侵犯。 这条法条,也可以用一个法律术语来概括,那就叫“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可以说,互联网免费传播惹来的版权问题,十几年来都是围绕着这一条法条做文章的。这是当之无愧的被互联网公司应用最多的法条。 “合理使用”的情况包括哪些呢? 这就要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后的内容了。 “为个人学习、研究,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 “为报道新闻时事而不可避免地引用……” “为学校课堂教学货科学研究目的……”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 “图书/档案/纪念馆为保存版本而复制……” 法条很长,这一条足足列了13大类的情况 正是因为有了这一条法条,在网上看到的字幕组和视频下载资源,才往往会打“本字幕用于教学科研目的,请在下载后2小时内自动删除”,或者“本视频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目的,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且不得二次转载”等幌子。 虽然地球人都知道:这些东西人家下载了之后,就是拿去盗版白看的、是不符合“合理使用”的。 但只要把“著作权法第22条”的一鳞半爪文字,在资源上那么一贴,似乎就贴上了保护伞,真的变成了“合理使用”,而网站方也有了借口,可以成功套用降智光环来装傻: 什么?你说这个资源侵权了? 哎呀真对不起!我审查的时候没看完,就看了个开头。我还以为这部,只是这个UP主自己做的影评视频呢!没想到他是原片照搬的呀!哎呀呀太没节cao了! 蛤?你说影评吐槽节目怎么会有500集这么多?哎呀我也不知道啊,我们的审核人员不专业的,没看过动画片,不知道原版有多少集。 行,我们马上删这个资源!而且以后一定请更专业的内容审核人员把关!确保不用“连影评不该有500集”这种低级问题都看不出来的临时工! 这样,网站就没事儿了——至少在2013年以前,这样就真没事儿了。 而且,国家多年来也是纵容和默许这一点的。 毕竟要是好莱坞大片和东瀛动作电影都要付钱,拿得掏多少外汇呢。 自1990年9月7日通过以来,此后20多年的斗争、修改历程中,这“第22条”几乎就没怎么改过。 但是,围绕着这“第22条”的斗争,却在法律界无时无刻持续博弈。 毕竟,法条只说了“基于商业目的”而如何如何,就“不属于合理使用”。 但,什么叫“商业目的”呢? 这四个字太宽泛了。 传播资源的经营者直接收钱,那肯定是“商业目的”吧? 可如果不收钱、但是网站上有商业广告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又进一步,如果商业广告都从来没打过,但就是帮UP主吸粉了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要是连粉都没吸,但纵容UP主一次性发“软文视频”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商业模式的“迂回性”创新,是无穷无尽的。 什么算“商业目的”的“解释”,也就需要与时俱进。 谁来解释? 当然是最高人民-法院来解释。 同时,因为仅仅只是“解释”,而不是修改立法。 所以这事儿最高院可以自己说了算。 连人-大都不用召开,议会表决也不存在。 法释办关起门来开个会,讨论一下新形势,就可以拍板了。 全国每年几千亿美元级别的内容产业,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尺度,就cao纵在个座谈会上。 可以说,法释办关于知识产权法第22条的研究专家们,那真是身价值钱得不得了。 手松一松,几千亿灰产就白化了。 紧一紧,几千亿灰产就黑化了。 别说是古勇将了。便是李老板、泼尼玛这种最顶级的互联网内容大佬,也不得不紧跟法释办的开会思想,及时调整自己的战略部署。 不然,当国家希望向“乐视模式”转的时候,你不小心转错弯儿,转向了“快播模式”,那就等着坐牢吧,你的生意也跟着灰飞烟灭。 华夏又不是没出过全国首富直接坐牢的先例——就刚刚两年前发生过好不好 …… 越是懂行的人,越是知道这事儿背后的能量和难度。 所以,古勇将对于这种“引领国家对知识产权灰色地带解释尺度、进而对国家正版化政策的节奏施加影响”的事情,那是只敢心驰神往,而从来没想过自己可以干涉。 现在,被冯见雄这么挑明了一说,他顿时觉得肾上腺素都飙升了。 这可能么? 太匪夷所思了吧? 可是,如果冷静下来想一想。 不说别人能不能做到。 冯见雄却是着实有可能的。 凭良心而论,冯见雄算是国内最牛逼的知识产权法律师么? 不是。 毕竟,他的主要实践能力,至今还有一大半是靠上辈子重生前积累的。这辈子无非是上了正轨之后,有更多的机会接国际级的大案,比如反诉苹果案。可他的实际办案能力,还是比最顶级的、专心yin浸知识产权二三十年、智商也顶级的那一小撮律师,要略逊一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