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3章 最后的挣扎
等最高院闭门讨论、作出司法解释,需要的时间短则一两个月,如果疑难点比较复杂,更久也是有可能的。 不过,并不是说有法条要等着中央作出解释,案子的审判工作就不能继续了。 毕竟一个案子的分歧点可能不止一个。 在等一条法律的解释的过程中,案情的其余部分还是可以继续博弈,并且逐渐搞清的。 这才是那些涉及司法解释的大案要案,实际的运行状态。 不过,冯见雄倒是不怕拖,反正他的每一桩生意,对时间的占用都是比较弹性的。这些年下来,身边的女强人妹子们也都俨然有了独当一面的能力。 他空下来就看看卷宗、研究研究其他生意上的对策,或者出出书。忙的时候就出个庭,把生意丢给周天音、田海茉全权打理。 如果庭审的讨论话题不是很重要的话,冯见雄甚至就让虞美琴一个人出庭,应付一下杜丘明就行了。 尤其是冯见雄如今最大的一块现金奶牛、传奇类网页游戏生意。因为他年初时定下的“靠大数据适度侵犯明星代言权利、获取差异化获客成本优势”策略,如今还没被眼红网页游戏的同行所看透,因此这部分的利润率纵然没有去年年底那么高,但还是非常稳定、有保障的。 哪怕冯见雄半年多内不去过问,光靠周天音和手下团队,也能维持得住。 而且,随着付费网页游戏市场的井喷发展,眼下冯见雄几乎是每个月都能有一两亿的纯利润,现金流实力稳步增长。而去年的时候,冯见雄的纯利润还只有每个月几千万呢。 一直到2011年为止,国内的付费网页游戏市场,都是稳步井喷式增长的。 所以,哪怕现在杜丘明想跟他玩些别的阴的,砸钱买通个什么什么人,冯见雄也不怕了——每拖一个月,他的钱就会多出一大截。 时间俨然走到了5月中。 江南省高院也累计开了第三次庭。 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杜丘明也是卯足了劲儿,在每一个可能的点与冯见雄拼死搏杀。 他想对得起自己拿的那份律师费,也对得起自己人生的最大一笔委托。 哪怕已经逐渐知道冯见雄的真正实力,知道冯见雄有能耐把事情捅到最上面,甚至海内外一盘棋、空地联合作战,杜丘明也依然在咬牙反击。 “如果最高院真的做出了不利于我们的解释,那么,‘人民对财产的绝对支配权’这个法益的位阶,就会被判定为高于‘遵守商业契约利益’的位阶。这样的话,按照原来的定性,对苹果公司肯定是不利的。因为对‘违约责任’的求偿手段,肯定是不能违背物权支配权了。 不过,如果我可以想办法把水再搅浑一点,从根子上就否定马和纱的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上升到‘缔约过失责任’,那就还有一线生机。不过,这一招成功概率实在没保证,以冯见雄的能力,取证和认定上很困难……” 这番思考,就是杜丘明在第三次开庭前的盘算。 至于这个角度反驳所要用到的理由和证据伏笔,他倒是在一开始的应诉状中都埋好了,也不算突然袭击。 只是,二审的前两次开庭中,因为当时还没走到申请最高院解释的程度,杜丘明自问靠其他招数取胜的概率就已经不小了,所以还没用到这最后一步棋。 死战到底吧。 …… 5月17日,一个星期一。 江南省高院,民事三庭。 本案的第三次开庭。 马和纱坐在被告席上的时候,难得有些紧张。 因为今天她信赖的雄哥没有来,只有美琴姐陪她出庭。 听说,雄哥是在京城上蹿下跳奔走,与各路法学界的头部学者拉交情,请人发论文讨论目前在美国的EFF反诉苹果案。 在学界造势,眼下可比出庭都重要。虽然法院已经禁止讨论在审案件,冯见雄眼下也无权直接向媒体发表这方面的相关舆论。但是,法院系统也没法禁止学界讨论另外一件或几件国外的同类案件。 这种旁敲侧击的力量,最终推动效果还是非常可观的。 大局为重,马和纱也只能忍了。 “放心,我知道杜丘明今天是什么打算,有我在也够了。”意气风发地虞美琴拍了拍马和纱的秀发,不甘心地鼓舞道。 她对自己还是很有信心的,何况法庭审判每一次开庭的议题都是提前知道的,又不是搞突袭。尽管冯见雄不在,她依然有信心独力顶住杜丘明的反扑。 甚至可以说,虞美琴都有些热血沸腾了,她等这种在大案中独当一面的机会,已经等了很久。 可为什么纱纱总是不能像相信她的“雄哥”那样,来信任“美琴姐”呢? 虞美琴略微走神的当口,场内的开庭套话已经讲完。杜丘明的最后一轮主动反击,就此展开。 杜丘明站起身来,在陈述意见之前,先扫了一眼旁听席。 或许是因为开庭开得多了,记者们没有什么猛料可挖,比起二审第一次开庭时,人已经少了很多。 大众只是来看热闹的,不是看枯燥的法理辩论的。 围观者的减少,让杜丘明情绪好了一些。 因为他知道,一会儿他要说出来的那番诡辩,是一把双刃剑。 法理上来说,固然是能为他的雇主、苹果公司捞到一定胜算加分的。 但是,哪怕这一招成功了,要是被广泛宣传出去,也会给苹果公司在国内消费者层面留下不良印象,对商誉是有一定风险的。 如今既然没人关注了,那就搏一把吧。 “尊敬的审判长,对于一审认定的被告人马和纱的行为定性,我方有不同意见,提请陈述。” “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被告方代理人一再强调,马和纱小姐当初‘购买苹果公司的IPHONE-3GS手机、并破解后以此平台发送新浪微博’的行为,属于‘消费者违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