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章 除恶务尽
陈松见了周澈后,第一句话就是:“君可知‘妖言’罪名之重?” 汉承秦制,言论重罪共有四种,分别是:诽谤、妄言、非所宜言和妖言。除了“非所宜言”之外,其它三个动不动就是处以“族刑”,也就是诛族。因其刑重,并且又是言论罪,所以此类罪又和那些刑事罪有不同之处,此类罪却因是“因言获罪”,在证据上不好确定。换而言之,也就是可以理解为:说你有罪你就有罪,说你没罪你就没罪。也正因为这个特点,在酷吏的手上,此类罪名常被滥用。 秦汉“妖言案”甚多,如秦之坑儒,有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訞言以乱黔首”。又如秦末,“今年祖龙死”之语;汉武帝给州部刺史颁布了六条监察条例,叫“六条诏书”,其中第三条说,地方上的‘妖言’是刺史必须留意收集和追查的重要信息;再如西汉的淮南王刘安因“荧惑百姓,妄作妖言”,不但本人自杀,王后、太子、涉案宾客“皆族”,且受到牵连的“列侯二千石豪杰数千人,皆以罪轻重受诛”。接着到东汉此类的案件更多,“一人犯罪,禁至三属”。永寿元年,“刘陶上疏桓帝痛陈时弊,有‘高门获东观之辜,丰室罗妖叛之罪’之语,可知以妖言获罪、以妖恶连坐,已成当时严重的社会问题,即使是豪门巨室,也难逃罗网”。 “知道。”周澈严肃答道。 “我来前,县君说,横路亭乃君前任之地。今裴元绍与君前后上书,告发季氏妖言惑众。县君让我问你:告发季氏到底是横路亭的意思,还是你的意思?”没人是傻子,吴庸又不是横路亭的人,却在除夕日在横路被捉,随后不久,周澈就与裴元绍先后上书告发季氏妖言惑众,明摆着的,这其中必有内幕。 周澈面不改色,答道:“季氏家中宾客吴庸应邀在横路亭吃酒,因为聚众赌钱,被裴元绍拿下。吴庸为赎罪,主动告发季氏家主有妖言之罪。这种种经过,下吏已在上书中写得清清楚楚。” “你是说此案与你无关?” 周澈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