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犹不可止
盗墓在中国古代不仅违法,而且素来是不被轻饶的重罪。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应该便已出现。秦国统一六国前的著作《吕氏春秋》中有写道,对于盗墓,“上虽以严威重罪禁之,犹不可止”。 而在西汉的《淮南子》中,更有如此的记载:“天下县官法曰:‘发墓者诛,窃盗者刑。’此执政之所司也。”但即便如此,仍有人贪得无厌、以身试法,以至于“然而立秋之后,司寇之徒继踵于门,而死市之人血流于路。” 至《旧唐书》,也有多次谈到:“开劫坟墓”与“十恶忤逆、官典犯脏、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放火持仗”等,是即便大赦也不能释放甚至减刑的罪行。 而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刑事法典《唐律疏议》,对于如何制裁盗墓,更是规定详细:盗掘坟墓者,如发现棺椁,流放3000里、劳役3年;如打开棺椁,绞刑;如还未发现棺椁,劳役3年。进入墓葬旧有孔洞,发现原本暴露在外的尸首者,如盗走尸体灵柩,劳役2年半;如盗走衣服,劳役2年;如盗走器物、砖、版,以盗窃罪论处。盗皇家陵园内草木者,劳役2年半;盗他人墓葬内树木者,杖击一百下。损坏碑碣或石兽者,劳役1年;损坏庙中排位者,劳役1年半;故意损坏其他陵园建设者,依价劳役,并予以修复;过失损坏其他陵园建设者,修复即可……另外,因墓主人长幼尊卑不同,对盗墓的量刑也应有所不同。 而如上这种对盗墓明文记载的严惩,也在唐后朝朝相传。甚至在《元史·刑法志三》中还记载了在盗墓现象发生后对看守人的惩罚:“看守禁地人,杖一百七,三分家产,一分没官,同看守人杖六十七。” 对盗墓的惩治,不仅出于中国传统社会对“忠国君,孝祖先”的伦常的重视,更在深层次表现出中国人对“入土为安”观念的看重。很有意思的例子就比如,入主中原后的女真族政权“金”,对于其之前的契丹族政权“辽”,也有“盗发辽陵者,罪死”的规定,可见对于秉持“死者为大”观念的中华民族而言,盗墓是何等的穷凶极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