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节
不享非礼,林放尚知问礼,泰山之神反不如林放邪,欲诬而祭之。【】” 〔一一〕易既济:“九五,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王注:“牛,祭之盛者也;禴,祭之薄者也。居既济之时,而处尊位,物皆盛矣,将何为焉其所务者,祭祀而已。祭祀之盛,莫盛修德,故沼沚之毛,苹蘩之菜,可羞于鬼神;故黍稷非馨,明德惟馨;是以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也。”汉书郊祀志注:“ 东邻,谓商纣也。西邻,周文王也。禴祭,谓禴煮新菜以祭,言祭祀之道,莫盛脩德,故纣之牛牲,不如文王之苹藻。” 〔一二〕水经渭水注下:“渠南有汉圜丘,成帝建始二年罢雍五畤,始祀皇天上帝于长安南郊。”应劭注曰:“天郊在长安南,即此也。” 〔一三〕书舜典:“望于山川。” 〔一四〕汉书郊祀志:“武帝初即位,尤敬鬼神之祀。” 〔一五〕书舜典:“禋于六宗。”续汉书祭祀志中注:“李氏家书曰:司空李郃侍祠南郊,不见六宗祠,奏曰:案尚书肆类于上帝,禋于六宗。六宗者,上不及天,下不及地,傍不及四方,在**之中,助阴阳,化成万物。汉初甘泉、汾阴天地亦禋六宗;孝成之时,匡衡奏立南北郊祀,复祀六宗。及王莽谓六宗易六子也。建武都雒阳,制祀不道祭,六宗由是废不血食。六宗之议,自伏生及乎后代,各有不同。寻虞书所称肆类于上帝,是祭天,天不言天,而曰上帝,帝是天神之极,举帝则天神斯尽,日月星辰,从可知也。 禋于六宗,是实祭地,地不言地,而曰六宗,宗是地数之中,举中是以该数社稷等祀,从可知也。天称神上,地表数中,仰观俯察,所以为异。宗者,崇尊之称,斯亦尽敬之谓也。” 〔一六〕汉书郊祀志:“莽遂崇鬼神yin祀,至其末年,自天地六宗以下,至诸小鬼神,凡千七百所。”通典礼十五:“平帝末年,崇yin祀,自天地六宗以下,凡千七百所。” 〔一七〕器案:“寓”当作“宇”,形近而讹。说文,宇,籀文宇字。文选东京赋:“德寓天覆。”注:“宇与宇同。”汉书叙传:“攸攸外寓。”吴都赋刘注引作“悠悠外宇”,亦“寓”为“宇”误之证。淮南俶真篇:“夫牛蹄之涔,无尺之鲤,块阜之山,无丈之材,所以然者,何也皆其营宇狭小,而不能容巨大也。”又见刘子观量篇此营宇连文之证,与此以营宇对文,义正相同。 〔一八〕左传僖公十九年、二十三年、哀公元年,俱有“天其或者”语。 先农 谨按:春秋左氏传〔一〕曰:“夏四月,三卜郊,不从,乃免牲,孟献子曰:吾乃今而知有卜筮。夫郊祀后稷,以祈农事也,是故启蛰而郊,郊而后耕。今既耕而卜郊〔二〕,宜其不从也。”周四月,今二月也,先农之时也〔三〕。孝文帝二年诏曰:农者,天下之本,其开籍田〔四〕,朕躬帅耕〔五〕,以给宗庙粢盛。〔六〕”今民间名曰田官〔七〕。古者,使民如借,故曰籍田〔八〕。 〔一〕见襄公七年。 〔二〕“卜郊”上,石经有“后”字,宋本无,正义及礼记曲礼正义引亦无,与此合。 〔三〕后汉书明纪注、续汉书礼仪志补注、书钞九一、御览五三二引汉旧仪:“春始东耕于籍田,祠先农黄帝也。祠以一牢,百官皆从,大赐三辅二百里孝悌、力田、三老布帛。”续汉书祭祀志下:“以乙未日祠先农于乙地。” 〔四〕应劭注曰:“古者,天子耕籍田千亩,为天下先。籍者,帝王典籍之常也。” 〔五〕汉书文纪作“朕亲率耕”。 〔六〕书钞九一引应劭注:“黍稷曰粢,在器中曰盛。”今汉书作师古注。周礼天官甸师职:“掌帅其属而耕耨王籍,以时入之,以供粢盛。”国语周语上:“宣王即位,不籍千亩,虢文公曰:不可。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粢盛于是乎出,民之蕃庶于是乎生。” 〔七〕“田官”,拾补校作“官田”。 〔八〕礼记王制注:“籍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诗载芟笺:“籍之言借也。”初学记三引蔡邕月令章句:“籍者,借人力以成其功,故曰籍。”国语周语韦注:“籍,借也,借民力以为之。”孟子滕文公上疏引徐邈曰:“籍,借也,谓借民力治公田,不税民之私也。” 社神 孝经说:“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广博,不可遍敬,故封土以为社而祀之,报功也。〔一〕”周礼说:“二十五家置一社。〔二〕”但为田祖报求。诗云:“乃立冢土。〔三〕”又曰:“以御田祖,以祈甘雨。〔四〕” 〔一〕世说新语方正篇注引作“孝经称社者,土也,广博不可备敬,故封土以为社而祀之,报功也。”周礼大宗伯疏引孝经援神契:“社者,五土之总神。”续汉书祭祀志注、通典四五注、初学记十三、书钞八七、类聚三九、御览三一又五三二引孝经纬:“社,土地之主也,土地广博,不可尽敬,故封土为社,以报功也。”白虎通社稷篇:“王者所以有社稷何为天下求福报功。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土地广博,不可遍敬也,五谷众多,不可一一而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也。稷,五谷之长,故立稷而祭之也。稷者,得阴阳中和之气,而用尤多,故为长也。”御览五三二引礼记外传:“国以民为本,人以食为天,故建国君民,先命立社,地广谷多,不可遍祭,故于国城之内,立坛祭之,亲之也,日用甲,尊之也。” 〔二〕说文社下云:“周礼:二十五家为社。”亦通谓经说为本经也。史记鲁世家集解引贾逵左传注、吕氏春秋慎大篇高注、左传哀公十五年杜注并同,盖周礼家旧有此说。汉书五行志中之下注:“ 臣瓒曰: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 〔三〕大雅绵文。 〔四〕小雅甫田文。 谨按:春秋左氏传〔一〕曰:“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佐颛顼,能平九土〔二〕,为后土〔三〕,故封为上公,祀以为社,非地祇。〔四〕” 〔一〕见昭公二十九年。 〔二〕“九土”,礼记祭法作“九州”,杜注作“水土”,国语鲁语上作“九土”,与此同。 〔三〕今左传作“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应劭曰:“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五行之官,封为上公,祀为贵神。”独断上:“社神,盖共工氏之子句龙也,能平水土,帝颛顼之世,举以为士正,天下赖其功,尧祠以为社。”蔡邕集陈留东昏库上里社碑:“社祀之建尚矣,昔在圣帝,有五行之官,而共工子句龙为后土;及其没也,遂为社祀。故曰:社者,土地之主也。”册府元龟三二引应劭曰:“汤遭天旱七年,明德以荐,而旱不止,故迁社,以弃代为稷,欲迁句龙,而德莫继,故作夏社。” 〔四〕世说注引作“然则社自祀句龙,非土之祭也”。礼记郊特牲正义、书钞八七、御览五三二引五经异义:“今孝经说曰: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广博,不可遍敬,封五土以为社。”古左氏说: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后土为社。许君谨案,亦曰:春秋称公社,今人称社神为社公,故知社是上公,非地祇。驳云:社祭土而主阴气,又云,社者,神地之道谓社神,但言上公,失之矣,今人亦谓雷曰雷公,天曰天公,岂上公也”尚书召诰正义:“左氏说:社稷惟祭句龙,后稷,人神而已。孝经说:社为土神,稷为谷神,句龙、后稷配食者。”又汤誓正义:“汉世儒者,说社稷有二,左氏说:社祭句龙,稷祭柱、弃,惟祭人神而已。孝经说:社为土神,稷为谷神,句龙、柱、弃是配食者也。” 稷神 孝经说:“稷者,五谷之长,五谷众多,不可遍祭,故立稷而祭之。〔一〕” 〔一〕周礼大司徒疏、续汉书祭祀志注、通典四五注、初学记十三、书钞八七、类聚三九、御览三一又五三二引孝经援神契:“稷,五谷之长也,谷众不可遍祀,故立稷神祀之。”独断上:“稷神,盖厉山氏之子柱也,柱能植百谷,帝颛顼之世,举以为田正,天下赖其功;周弃亦播殖百谷,以稷五谷之长也,因以稷名其神也。社稷二神功同,故同堂别坛,俱在未地。”余并详上条。 谨按:春秋左氏传〔一〕:“有烈山氏之子曰柱,能殖百谷疏〔 二〕果,故立以为稷正也〔三〕;周弃亦以为稷,自商以来祀之。〔 四〕”礼缘生以事死,故社稷人祀之也,则祭稷谷,不得稷米,稷反自食也〔五〕。而邾文公用缯子于次睢之社〔六〕,司马子鱼曰:“ 古者,六畜不相为用〔七〕,祭以为人也,民〔八〕,神之主也,用人,其谁享之”诗云:“吉日庚午,既伯既祷。〔九〕”岂复杀马以祭马乎孝经之说,于斯悖矣。米之神为稷,故以癸未日祠稷于西南,水胜火为金相也。 〔一〕见昭公二十九年。 〔二〕“疏”,何本作“蔬”,古通。礼记曲礼:“稷曰嘉疏。”释文:“疏本作蔬。”论语述而:“饭疏食。”释文:“ 疏本作蔬。”此二字通用之证。 〔三〕汉书百官表后稷,注引应劭曰:“后,主也,为此稷官之主也。” 〔四〕器案此文有讹羡,今左传云:“有烈山氏之子曰柱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国语鲁语上:“昔烈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柱,能殖百谷百蔬,夏之兴也,器案:“兴”当为“衰”,尚书汤誓正义引此曰:“兴当为衰字之误。”祭法正作“衰”。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注:“汤既胜夏,废柱而以弃代之。”亦是指夏衰时言。详器读国语杂志。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礼记祭法:“厉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农,能殖百谷,夏之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 〔五〕拾补曰:“此文有讹,当云若稷是谷神,祭之用稷,反自食也,也与邪通。应氏以社稷是人神,驳孝经说,其实上所引出援神契,文不全,通典亦引其说云:稷乃原隰之中,能生五谷之祇。原隰之祇,祭谷何害”札移云:“案卢校非也。则与即通,不得稷米稷,当作不以稷米祭稷,此篇说社稷五祀,皆本许氏五经异义说,礼记郊特牲孔疏引异义:许君谨案:礼缘生及死,故社稷人事之,既祭稷谷,不得但以稷米祭稷,反自食。可据以校此文。”器按:郊特牲疏引异义:“今孝经说:稷者,五谷之长,谷众多,不可遍敬,故立稷而祭之。古左氏说:列山氏之子曰柱,死祀以为稷,稷是田正,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下接许君谨案云云”,孙引未备,故补之。 〔六〕左传僖公十九年,“缯”作“鄫”,杜注:“睢水出受汴,东经陈留、梁、谯、沛、彭城县入泗。此水次有妖神,东夷皆社祠之,盖杀人而用祭也。”器案博物志:“琅邪临沂县东界次睢有大丛社,民谓之食人社,即次睢之社也。” 〔七〕杜注:“谓若祭马先不用马也。”器案:左传昭公十一年:“申无宇曰:五牲不相为用。”亦是此意。 〔八〕“民”下,原有“人”字,左传无,此后人以避唐讳旁注“ 人”字误增,十反篇亦有此文,正无“人”字,今据删。 〔九〕小雅吉日作“吉日维戊,既伯既祷”,此疑涉下章“吉日庚午”而误。毛传:“维戊,顺类乘牡也。伯,马祖也。重物慎微,将用马力,必先为之祷其祖。祷,祷获也。”笺云:“戊,刚日也,故乘牡为顺类也。”尔雅释天:“既伯既祷,马祭也。”郭注:“伯,祭马祖也,将用马力,必将祭其先。”周官甸祝“马禂”,杜子春曰“禂,祷也,为马祷无疾。”引尔雅为证。说文禂下云:“祷牲马祭也,从示周声。诗曰:既祃既禂。”盖三家异文。汉书叙传引诗“是类是祃”,注引应劭曰:“礼,将征伐,告天而祭,谓之类,告以事类也。至所征伐之地,表而祭之,谓之祃。祃者,马也;马者,兵之首,故祭其先神也。”说与此异,盖误以师祭为马祭,故又从而为之辞耳。
灵星 俗说:县令问主簿:“灵星在城东南,何法〔一〕”主簿仰答曰:“唯灵星所以在东南者,亦不知也。〔二〕” 〔一〕史记封禅书正义引庙记、续汉书祭祀志下注引三辅故事、御览五三二引三辅旧事,并云:“长安城东十里有灵星祠。”通典礼四:“周制:仲秋之月,祭灵星于国之东南。” 〔二〕论衡祭意篇:“世儒案礼,不知灵星何祀,其难晓而不识,说县官名曰明星云云。”疑此即当时案礼之事也。 汉书郊祀志:“高祖五年,初置灵星,祀后稷也,欧爵簸扬〔一〕,田农之事也。〔二〕” 〔一〕“欧”当作“驱”,续汉书祭祀志下作“驱”,汉书百官公卿表下注:“驱读与驱同。”又韩信传注:“驱与驱同。”文选风赋注:“驱,古驱字。” 〔二〕史记封禅书、汉书郊祀志并云:“其后二岁,前言“天下已定”,乃高帝五年,此言“其后二岁”,则七年也。或言曰: 周兴而邑立后稷之祠,至今血食天下。于是高祖制诏御史:其令天下立灵星祠,常以岁时祠以牛。”按玉海九九以其后二岁,即高祖八年。续汉书祭祀志谓“汉兴八年,高祖立灵星祠”,通典礼四同,论衡祭意篇又谓“高皇帝四年,诏天下祭灵星”,独断上、汉旧仪封禅书正义引并云在高祖五年,与此同。北史刘芳传:“芳疏云:灵星本非礼事,兆自汉初,专为祈田,恒隶郡县。郊祀志云:高祖五年制诏御史,其令天下立灵星祠,牲用太牢,县邑令长得祠。晋祠令云:郡县国祠稷社先农,县又祠灵星。此灵星在天下诸县之明据也。”续汉书祭祀志下:“汉兴八年,有言:周兴而邑立后稷之祀。于是高帝令天下立灵星祠,言祠后稷而谓之灵星者,以后稷又配食星也。旧说:星谓天田星也。一曰:龙左角为天田官,主谷,祀用壬辰位祠之,壬为水,辰为龙,就其类也,牲用太牢,县邑令长侍祠,舞者用童男十六人,舞者象教田,初为芟除,次耕种,次耘耨驱爵及获刈春簸之形,象其功也。” 谨按:祀典,既以立稷,又有先农,无为灵星,复祀后稷也。左中郎将〔一〕贾逵说,以为龙第三有天田星,灵者神也,故祀以报功〔二〕。辰之神为灵星〔三〕,故以壬辰日祀灵星于东南〔四〕,金胜木为土相〔五〕。 〔一〕后汉书贾逵传:“和帝即位,永元三年,以逵为左中郎将。”书钞设官部引汉官仪:“五官,左、右中郎将,秦官也,秩比二千石,凡郎官,皆主更,直执戟宿卫。” 〔二〕独断上:“旧说曰:灵星,火星也。一曰:龙星,火为天田。”史记封禅书集解、汉书郊祀志注并引张晏云:“龙星左角曰天田,则农祥也,晨见而祭。” 〔三〕刘宝楠愈愚录二曰:“灵星,即龙星角亢也,故又曰角星;龙属辰为大火,故又曰火星;辰为农祥,故又曰农祥;又曰天田星;星色赤,又曰赤星;灵通作零,又曰零星。”案:淮南主术篇:“君人主其犹零星之尸。”后汉书高句骊传云:“好祠鬼神、社稷、零星。”字皆作“零”。 〔四〕后汉书东夷传注引“辰”上无“壬”字。朱亦栋群书札记曰:“零星二字,切音为辰,此古真、青之所以通也,犹曰辰星云尔。祠于东南者,因其方也。” 〔五〕史记封禅书正义引汉旧仪:“五年,脩复周家旧祠,祀后稷于东南,为民祈农,报厥功。夏则龙星见而始雩,龙星左角为天田,右角为天庭,天田为司马,教人种百谷为稷。灵者,神也,辰之神为灵星,故以壬辰日祠灵星于东南,金胜木为土相也。”案:毛诗丝衣序:“绎宾,尸也。高子曰:灵星之尸也。”说者谓高子与孟子同时,即所谓“固哉高叟”者,则灵星之祭,自周已然。汉因周祭后稷而立灵星之祀者,周、汉皆祀天田,以后稷配之也。古之祀典,尤重农事,故稷与先农,不嫌重复,何独疑于灵星之重祀后稷哉刘芳袭仲远之说,谓灵星本非礼事,兆自汉初,非也。 灶神 礼器记曰:“臧文仲安知礼燔柴于灶,灶者,老妇之祭也,故盛于盆,尊于瓶。〔一〕” 〔一〕今礼记礼器,“灶”作“奥”,郑注:“奥当为爨,字之误也。或作灶。老妇,先炊者;盆、瓶,炊器也。明此祭先炊,非祭火神,燔柴似失之。”正义:“或作灶者,诸礼记本有作灶字,故云或也。”器案:应氏所见礼记,字正作“灶”。 周礼说:“颛顼氏有子曰黎,为祝融〔一〕,祀以为灶神。〔二〕” 〔一〕此古周礼说,见五经异义详后。史记历书集解引应劭曰:“黎,阴官也。”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应劭曰:“颛顼氏有子曰黎,为祝融五行之官,封为上公,祀为贵神。” 〔二〕说文:“周礼以灶祠祝融。”今本脱,段从史记五帝本纪索隐补。左传昭公二十九年疏引贾逵云:“祝融祀于灶。”淮南时则篇注云:“祝融,吴回为高辛氏火正,死为火神,讬祀于灶。”并用古周礼说。淮南泛论篇:“炎帝作火,死而为灶。”炎帝为火德之帝,祝融为火官之神,故同有灶神之说也。 谨按:明堂月令:“孟冬之月,其祀灶也〔一〕。五祀之神,王者所祭〔二〕,古之神圣,有功德于民,非老妇也。〔三〕”汉记:“南阳阴子方〔四〕积恩好施,喜祀灶,腊日晨炊,而灶神见〔五〕,再拜受神〔六〕,时有黄羊,因以祀之〔七〕。其孙识〔八〕,执金吾〔九〕,封原鹿侯。兴卫尉,鲖阳侯〔一0〕。家凡二侯〔一一〕,牧守数十。其后子孙常以腊日祀灶以黄羊。〔一二〕” 〔一〕明堂月令,即小戴记之月令,蔡邕作月令章句,即据小戴记,其释月令篇名云:“成法具备,各从时月藏之明堂,所以示承祖考神明,不敢泄渎之义,故以明堂冠月令以名其篇。”今礼记月令作“ 孟夏之月”,吕氏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