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张伟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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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在钱的份上,张伟最终还是接下了周力齐的案子。 周母有句话倒是没说错。 这年头赚钱多不容易啊,各行各业都很低迷。 张伟还没到能任性选案子挑当事人的段位,自然是有案子就接。 而且说实话,这个案子在他看来难度并不高。 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立功表现…… 这些都可以作为减刑情节,在法庭上提出来,为周力齐争取减刑。 至于无罪辩护,张伟压根儿没想过。 周力齐多次盗窃,这个罪名成立那肯定是没跑了,因此这个案子就只能做罪轻辩护,多找一些减刑情节,把刑期减下来,这就算成功! 思路明确,张伟立刻前往派出所。 想给周力齐办取保候审,先把他捞出来。 结果却遭到了拒绝。 “林警官,我需要一个解释!” 面对张伟的疑问和抗议,老李沉声道:“周力齐情况特殊,他知道报案人的身份信息和家庭住址,并且在此之前双方就曾发生过矛盾冲突,我们担心报案人受到报复,因此对周力齐的取保候审申请,不予通过。” 周力齐所犯之罪是盗窃,并不是杀人放火抢劫强歼这种性质极度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 对他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正常来说是不会拒绝的。 但周力齐确实情况特殊。 他可是亲眼看着姜禹向警方检举揭发自己,还提供了极其重要的侦查方向,导致他被捕,很可能被判。 那你说,他能对姜禹没有仇恨没有怨气? 他现在正在气头上,出去了,有没有可能冲动之下,去找姜禹报复? 只要有这种可能,老李就不会让周力齐采取取保候审。 听了这番解释,张伟也无奈了。 身为律师,能言善辩,各种法律法规信手拈来,他确实可以说一百句话来进行争取。 但张伟清楚,没用的。 警方不可能把周力齐放出来。 没办法,只好去看守所才见到他,询问了一些案件细节,并且沟通了一下辩护策略。 但这只是个开始。 当律师哪有那么容易? 律师费哪有那么好赚? 见过周力齐之后,张伟真正的忙碌才刚刚开始! 他还要去找那些电瓶车的失主,给他们赔偿,拿到他们的谅解书。 手里每多一份谅解书,周力齐的刑期就会减轻一分。 退赃退赔 被害人谅解,这套小组合拳虽然简单,但不得不说,在减刑这方面还是很有效果的。 在这样的忙碌氛围中,时间缓缓推移。 很快到了开庭的日子。 这天一大早姜禹就起床,洗了個澡,把胡子刮得干干净净,对着镜子理了理发型。 “真帅啊bro!” 姜禹冲着镜子里的靓仔挑了挑眉。 随后穿了身清爽的白T出门,打车直奔法院。 别问为什么不骑共享电瓶车,问就是有钱任性。 到了法庭后时间还早,姜禹在旁听席上找了个好位置,坐下静静等候起来。 除了特殊案子外,法院庭审是可以旁听的。 姜禹特地跑来法院,就是想亲眼见证周力齐接受法律制裁! 时间缓慢推移。 旁听席上坐的人越来越多,大部分都是六十来岁的大爷大妈,退休之后闲余时间多,闲着也是闲着,索性来法院看看打官司,也是别有一番风趣。 很快,被告方到了。 姜禹一看,嘿,居然还是老熟人。 周力齐的律师不正是之前给朱妍冰辩护的那个么,没记错的话,好像叫张伟来着。 至于另一个被告,姜禹不认识,但猜也能猜出来,多半是周力齐的同伙。 他的律师是个白白净净的微胖男子,姜禹没见过。 被告方入庭后不久,公诉人也到了。 盗窃案是公诉案,而公诉案呢其实是没有原告的。 发起诉讼的叫“公诉人”,一般由检察院的检察官来担任。 这次案件中担任公诉人的是检察院公诉一处的处长,一个面容威严,不怒自威的中年,名叫韩非。 很快,吉时已到。 伴随着“咚——”的一声,开庭了。 经过一番固定程序之后,韩非起身宣读起诉状。 一号被告人周力齐,盗窃三十三起,涉案金额共计六万余元,达到了刑法中关于盗窃罪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请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号被告人张亮,明知周力齐带来的电瓶车是他非法所得,仍代为销售,次数大于十次,达到刑法中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请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听到公诉人宣读的诉讼请求,这对难兄难弟脸色变得异常难看。
五年啊! 审判长还是老熟人沈中远,他依次询问两个被告对起诉状内容是否有异议。 对此,周力齐和张亮都表示无异议。 开局很顺利,没什么特殊的事情发生。 接着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率先列举证据。 警方已经完善了整个证据链,不光有照片和日记,还顺着销售渠道找到不少已经被卖出去的“赃物”。 并根据周力齐日记中记载的时间和地点,调取监控取证。 再加上两人的聊天记录和资金往来。 可以说事实清楚,争取明确。 罪名成立没有任何问题。 在这个阶段,两位辩护人并未质证。 直到韩非举证结束,他们才开始为自己的当事人展开辩护。 张伟率先起身开始发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接受被告人周力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我研究了检察院针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当事人,走访了有关证人,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张伟站得笔直,声音洪亮吐字清晰,阐述他的辩护意见。 “首先,起诉书认为我方当事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 “其次,我方当事人符合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第一,我方当事人积极退赃退赔,已经获得绝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第三款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第二,我方当事人当庭认罪认罚……” “根据《最高院……通知》中第三款第八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第三……”